「112年全國美術展」徵件簡章
壹、目的:拔擢美術創作人才,鼓勵美術創作
貳、指導單位︰文化部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美術館(Tel: 04-23723552,Fax: 04-23754730)
參、徵件類別:水墨、書法、篆刻、膠彩、油畫、水彩、版畫、雕塑、攝影、新媒體藝術、綜合媒材等 11 類。
肆、參賽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個人或團體,以團體參賽者,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臺居住證明。
二、參賽作品須為民國110年以後(含民國110年)之創作,且不曾參加競賽得獎(本展覽及其他競賽並同時獲得入選以上之獎項者,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三、不限參賽類別,每人每類以提報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但同一件作品不得同時跨類別參賽。
四、參賽作品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損害他人著作權益、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若有上開之情事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並公告之,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獎狀、入選證書予以收回。
=====餘詳見附件=====
※ 採線上提送電子檔案「WORD檔案格式之送件表(一 ~ 二)」及「72dpi解析度之JPG檔案格式作品圖檔」者,於初審收件期間112年1月7日至1月13日開放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