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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堂道路堂後段

場地介紹

 環堂道路堂後段以紅色區塊標示


場地須知

承辦人連絡電話:(02)2343-1100 分機1157

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應確實遵守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室外場所使用須知之規定。
  2. 各場地使用功能及目的,以舉辦各項具有文化藝術、文化創意、教育宣導、社會公益及其他相關活動為主;不得舉辦選舉造勢等相關政治性活動,活動期間經查有政治性活動者,除沒入場地保證金外,本處得於三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3. 申請案內含產品發表會、品牌行銷、售票或有販售行為者,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附表所定原價收費。但其主辦單位為機關(構)或、學校,或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申請案無產品發表、品牌行銷或販售行為者,依優惠價收費。
  4. 申請人因故延期或取消活動者,應於活動舉辦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本處,其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未於七日前通知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5. 本場所全面禁菸
  6. 申請人應依本處同意函所訂之期限內繳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有關費用,始得進行場地布置及活動。
  7. 使用戶外場地者,應依本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8. 本處得派員不定時至活動現場監督場地使用,活動期間並應接受本處場地管理人員之督導。
  9. 本處提供使用場地原有之燈具、電扇、音響等所有電器設備,申請人須維持原有運作模式,不得自行更改其電路。如有額外加設之裝置,如燈光音響等,需事先徵得本處書面同意後為之,並不得損及原有設備,其增加之電費,經本處核算後,申請人應向本處補繳或由場地保證金抵繳,申請人自行加裝之設備如有損壞,應自行負責;本處原有之設備因而損壞者,應予復原或照價賠償。
  10. 申請人進行場地布置,應先通知本處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原有設施。未經本處書面同意,不得於地面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或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面及有關設備或公物。
  11. 場地布置應與本處審核通過之企劃書內容相符,不得設置未經本處書面同意之設施。
  12. 申請人原申請為非商業性活動,惟活動期間經查核有場地設備申請使用要點第二十六點第二項等商業行為者,除補繳場地使用費外,本處得於一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13. 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工作由申請人負責,垃圾不得留置於場地內。
  14. 本處場地因提供使用,致發生設施損壞或財物損失,申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之責。
  15. 如有搭設舞台之需要,應依臺北市政府相關規定申請獲准後,始得搭設。
  16. 活動應遵守噪音管制法等規定,不得製造噪音妨害附近居民之安寧。本場地屬於臺北市公告第二類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為日間(上午七時至晚間七時) 五十七分貝,晚間(晚間七時至十時)五十二分貝,夜間(夜間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四十七分貝。
  17. 活動不得使用明火、瓦斯、噴灑粉塵、噴煙、粉末、氫氣灌充氣球、器具或其他危險化學藥劑。且不得影響遊客參訪、儀隊行進或逃生動線。
  18. 申請人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經本處開立勸導單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違約金新臺幣五千元或採取其他處置措施;經處違約金三次仍未改善者,本處不退還保證金,並得於二年內不受理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19. 場地使用費逾期繳納之規定,適用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應納規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規費法第十六條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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