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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廳

場地介紹

演藝廳 (Auditorium)


場地屬性:

本場地適合舉辦講座、教育訓練、藝文表演、成果發表會、頒獎典禮等活動,歡迎各單位申請使用。

本場地使用以時段為單位做計算,如跨時段使用須一併申請,

時段中間空留時間為換場時間,原則上不開放申請使用,敬請留意。

上午時段:09:00-12:00

下午時段:14:00-17:00

晚間時段:18:00-21:00

[請欲申請使用之機關團體,逕至下方申請按鈕處查詢檔期/預約,預約完成後請留意電子郵件信箱訊息,並依所收到之系統郵件內容準備相關場地申請資料]

設備如下:

  • 座位數:樓下309位,樓上88位,合計397位(其中含依規定設置之輪椅席位,樓下3席,樓上2席)。
  • 面積:寬15公尺×長24公尺×高10公尺
  • 地板材質:舞台→木板,座位→地毯。
  • 舞台大小:長15公尺×寬(海灣型:中央深6公尺,兩旁深5公尺)×至燈架高8公尺×舞台高0.86公尺
  • 設備:無線麥克風、投影機(解析度:近1080P、亮度:8500流明、VGA接頭)、投影螢幕(6公尺×6公尺,可升降)、燈光(可升降)、音響、錄影設備、壓克力透明講桌(長120㎝×寬60㎝×高100㎝)、大幕、紅布條布幕(可升降)、背板桿(可升降)、小報到桌(180㎝×45㎝)、摺疊椅、海報架(A1×3、55cm*110cm×3)。
  • 貴賓室:坐位6席、化妝台(含鏡子)2座
  • 準備室:化妝台(含鏡子)3座、更衣室1間。

因本處表演藝術團體常駐計畫,舞台內部裝設、燈光使用與座位數,依情形略有調整或限制,詳情請洽承辦人。

承辦人電話: (02)2343-1100 分機1195

場地照片

舞台及一樓座位席
 

         舞台尺寸:長15公尺、中央深6公尺、兩旁深5公尺、高0.86公尺

         舞台布幕:15公尺、高度8.1公尺

        貴賓室尺寸:長4.4公尺×寬7.1公尺×高2.7公尺

        準備室尺寸:長6.8公尺×寬5.7公尺×高4.5公尺


場地須知

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應確實遵守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等相關規定。
  2. 各場地使用以舉辦各項具有文化藝術、文化創意、教育宣導及社會公益等活動為目的,或屬政府機關主辦之推廣教育活動;申請場地使用,不包括以營利為目的之園遊會、攤商性質等活動,亦不得舉辦選舉造勢等相關政治性活動。
  3. 申請人未依原同意用途或活動內容使用場地,經查證屬實者,本處除不退還全額保證金外,並得於一年內拒絕 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其屬第三點第二項活動者,三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4. 申請案內含產品發表會、品牌行銷或有販售行為者,依原價收費。但主辦單位為機關(構)、學校或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申請案無產品發表、品牌行銷或販售行為者,依優惠價收費。申請人舉辦活動期間,經本處核以優惠價收費者 ,未經本處同意,不得有售票、販賣商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經本處同意者,其售票、販賣商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5. 本場所全面禁菸、禁止攜帶食物或飲料入場及禁止喧嘩奔跑等影響遊客參訪、儀隊行進或逃生動線等行為,且申請人應派員引導觀眾依序排隊。
  6. 晚間使用演藝廳,應於晚間九時前撤場並完成復原,申請人應自行預留撤場時間,有特殊情形得經本處同意延長至晚間十時,若場地復原有逾時之情形,本處將依時段比例加收超時場地使用費。
  7. 申請人應依本處同意函所訂之期限內繳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有關費用,始得進行場地布置及活動。如未依限繳納者,依規費法規定,繳納滯納金及利息。
  8. 場地使用費逾期繳納之規定,適用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9. 申請人於場地使用期間,應依活動性質需要或經本處評估要求,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使用戶外場地者,應依本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保險。
  10. 本處得派員不定時至活動現場監督場地使用,活動期間並應接受本處場地管理人員之督導。
  11. 本處提供使用場地原有之燈具、電扇、音響等所有電器設備,申請人須維持原有運作模式,不得自行更改其電路。如有額外加設之裝置,如燈光音響等,需事先徵得本處書面同意後為之,並不得損及原有設備,其增加之電費,經本處核算後,申請人應向本處補繳或由場地保證金抵繳,申請人自行加裝之設備如有損壞,應自行負責;本處原有之設備因而損壞者,應予復原或照價賠償。
  12. 申請人進行場地布置,應先通知本處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原有設施。未經本處書面同意,不得於地面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或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面及有關設備或公物。
  13. 場地布置應與本處審核通過之企劃書內容相符,不得設置未經本處書面同意之設施。
  14. 申請人原申請為無售票、販賣商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活動,惟活動期間經查核有場地設備申請使用要點第九點販售等行為者,除補收場地使用費外,本處得於一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15. 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工作由申請人負責,垃圾不得留置於場地內,需由申請人自行帶走。
  16. 本處場地因提供使用,致發生設施損壞或財物損失,申請人須負全額賠償責任。
  17. 活動應遵守噪音管制法等規定,不得製造噪音妨害附近居民之安寧。本場地屬於臺北市公告第二類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為日間(上午七時至晚間七時) 五十七分貝,晚間(晚間七時至十時)五十二分貝,夜間(夜間十時至上午七時)四十七分貝。
  18. 活動不得使用明火、爆竹、瓦斯、噴煙、噴灑粉塵、粉末、氫氣灌充氣球、器具或其他危險化學藥劑等物品。活動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有勸募行為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違反其規定者,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法律責任。
  19. 經本處相關人員現場查核,如違反本注意事項、本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或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須知等規定,本處將開立勸導單並通知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違約金新臺幣五千元或採取其他處置措施;經處違約金三次仍未改善者,本處不退還保證金,並得於二年內不受理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如因其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場地申請人及申請單位請注意:

  • 線上申請檔期預控登記之申請單位,請於收到本處聯繫後3個月內提交紙本申請資料,倘無故逾時未提供申請資料,本處得逕自取消場地預控登記,將檔期釋出予他人申請使用。

  • 嚴禁攜帶飲料、食物入場,演藝廳與所屬貴賓室、準備室及一樓藝廊皆是禁止飲食之區域。

  • 請妥善維護場地設備、設施,勿造成損傷,增置道具或設備,須在企劃書內載明。若屬臨時性質,務必知會承辦人。

  • 於本處申請場地申請獲准者,將於本處網頁公告通過名單等相關資訊。

  • 場地保證金或相關款項退款時,申請單位需自行負擔銀行匯款手續費10元。

  • 場地費用以會議審核為主,請參考規費收費標準。

  • 請妥善規劃入場動線並管制入場人數,勿使觀(聽)眾席地而坐,以維持逃生通道暢通。
  • 請留意現場噪音之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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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勘察注意事項
  1. 開放時間:僅於平日上班時間開放場地勘察,假日不開放;請事先電話(02-23431100#1195呂小姐)洽詢預約,不接受當日臨時申請。(如未於預約時間內抵達且未來電告知,超過預約時間30分鐘後,本處將逕行取消場勘申請)
  2. 開放勘察項目:空間配置、尺寸、桌椅等現有設備確認,投影機測試、燈光亮度、顏色、燈桿位置確認、電盤位置確認等。
  3. 開放場勘次數:原則於活動申請前1次,申請通過後1次為限。
  4. 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及機器養護需求,場勘時不開啟空調。
  5. 場勘時如需測試機器設備(如投影機、舞台燈光等),以10-15分鐘為限,僅供確認設備投放效果及筆電相容性是否正常。
  6. 場勘時可現場諮詢場地及設備相關問題,惟不提供申請使用單位於場勘時開會討論活動流程安排、人力安排或貴賓邀請等與場勘無直接相關之事項。

感謝配合!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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