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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E-mail:service@nrm.gov.tw │電話Tel:(02)87878850#554 何先生
- 活動時間:11/22(六) 下午14:00-15:30
- 參加人數:正取50人,備取10人,開放現場報名15人
- 主 講 人:黃威勝 導演
- 講座簡介
目前於國家鐵道博物館《無限的火車情 ── 臺灣鐵道攝影家古仁榮》特展中放映的影片,是由紀錄片導演黃威勝先生拍攝製作。黃導演長年透過鏡頭製作報導專輯,本身也是熱愛鐵道的攝影者,紀錄國內外動人的鐵道故事。
本次講座邀請黃導演擔任主講人,透過他分享《無限的火車情》製作歷程,回望古仁榮先生用畢生的心願投入鐵道攝影的熱情與堅持,片中藉著1970年代受到古仁榮先生照顧來臺拍攝的日本鐵道愛好者野澤英治先生為軸線,重返阿里山鐵路現場回顧往事,搭配1998年公共電視製播《軌道傳奇》節目珍貴的拍攝工作帶資料,引領觀眾看見半世紀以來由民間人士串起臺日鐵道研究者之間情誼的延續與變遷。
- 講者簡介
黃威勝
新竹人
以中國新疆三道嶺煤礦鐵道為題執導拍攝紀錄片《蒸汽消散》,榮獲二〇一九日本門真國際電影節紀錄片最佳攝影獎;入圍二〇二〇年金穗獎最佳紀錄片。
熱愛鐵道,長期關注鐵道相關事物,成長過程一路與鐵道形影不離。熱愛產業輕便鐵道:林業鐵路、糖業鐵路、礦業鐵路、鹽業鐵路……。近年進行了多次的「追煙」行動,趕在蒸汽消散之前,捕捉中國煤礦鐵路上現役運轉的大型蒸汽火車。在遼寧阜新,內蒙牙克石、元寶山、平庒,新疆三道嶺等地,拍下大量珍貴照片。並與鐵道同好前往蒙古,在開闊的地景中,享受追火車的樂趣。
二〇一八年起,定期與同好舉辦「鐵鏽味」攝影展,與張志文等人合著有鐵道攝影集《夢・軌跡》(2021,田園城市)。與洪致文、鄭銘彰、林政廷合著攝影集《Sky Train‧鐵道迷的航空世界》(1996),2022年出版鐵道攝影集《追火車日子》。
- 活動流程:
14:00–14:25|紀錄片分享放映
播放由黃導演拍攝、節選自〈軌道傳奇〉及新製片段的精華版本(約15–20分鐘),以影像引入主題。
14:25–14:50|幕後心路歷程與拍攝觀察
黃導演談論影片製作契機、田野拍攝經驗、與古仁榮先生互動的印象;分享他如何從影像中體會鐵道人的精神與文化延續。
14:50–15:15|鐵道串起的情誼──從古仁榮到今日
延伸探討臺日鐵道文化的互動與交流,對談內容融入黃導演的個人反思、鐵道迷間的人情故事,並回扣至鐵博成立的意義。
15:15–15:30|觀眾QA交流
開放觀眾提問,講者回應並進行簡短結語。
※活動對象:一般民眾
※報名連結:藝文活動平臺:https://event.culture.tw/TRW
(報名成功將寄送email確認信作為依據,敬請留意信箱通知)
※報名日期:2025年11月14日(五)中午12:00起,額滿為止。
- 請點選「報名」,詳閱報名同意書並點選「同意」後,於報名表填妥「姓名、email、行動電話」等資訊並送出。報名成功將寄送email確認信作為依據,敬請留意信箱通知。
- 本活動開放線上備取名額,若您的報名結果為「備取」,請等候遞補。若遞補為正取時,本館將另行發送「正取」通知信,您亦可隨時於報名頁面查看名單錄取狀態;若活動日前1天凌晨00:00前未收到「正取」通知信代表未候補成功;本活動開放現場報名。
- 講座過程進行影像記錄,相關照片、影片將刊於辦理單位的網路平臺,作為教育推廣及成果紀錄使用。參加者若不同意授予肖像權,請於報名表上註明,以利攝、錄影編輯時處理,或請自行迴避拍攝。
■注意事項:
- 活動於各場次開始前30分鐘辦理入場報到,請於開始時間前入場,以利活動準時舉行。
- 已報名活動之申請人,如因故不克出席,最遲請於活動日前1日凌晨00:00前上網取消。另為活動準備作業,活動日前1日凌晨00:00起,不再接受報名申請。
- 進入園區請參考本館參觀須知。
- 講座過程個人的拍攝行為如涉及講座者或其他第三者相關權益時(例如肖像權、商標權、智慧財產權等),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或授權,如有違反時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 請多利用捷運、公車或YouBike等大眾運輸工具前來本館。如自行駕車者,請利用鄰近區域之停車位,本園區不開放停車。詳細請參考官網交通資訊。
- 主辦單位保留隨時修改、變更、解釋及取消本講座之權利。
■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宣告:
當您完成活動報名時,即表示您願意以電子文件之方式行使法律所賦予同意之權利,並具有書面同意之效果。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告知以下事項:
- 蒐集目的:國家鐵道博物館為辦理活動報名業務之需,基於活動通知及聯繫使用,必須取得您的個人資料。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本次活動所索取之個人資料包含得以辨識個人之姓名、電話、行動電話與電子信箱。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本館因服務或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依相關法令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
- 地區:臺澎金馬地區。
- 對象:本館、合辦單位。
- 方式:
- 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 符合個資法第 20 條規定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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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任何的問題,請於週一至週五09:00~17:00洽詢本館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組02-87878850,分機554 何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