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資料館閱覽預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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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藝資料館閱覽預約申請

傳藝資料館閱覽預約介紹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資料館座落於宜蘭縣五結鄉傳統藝術中心園區內,於民國93年1月16日正式對外開館營運,以臺灣傳統藝術相關之圖書、期刊、影音及文獻史料等為主要蒐藏範圍。目前總藏書量為65,177冊,特殊資料約31,123件。館內設置有服務台、資訊檢索區、複合展示區、開架閱覽區、期刊區、參考資料區、視聽資料區及特殊資料室等。本館以傳統藝術相關領域研究或工作者、本中心人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館外讀者須於三天前(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提出預約入館申請。


傳藝資料館閱覽預約須知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資料館使用須知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館內閱覽及查詢資料等服務,特訂定本使用須知。

  1. 本館蒐藏之圖書、視聽資料、期刊等採開架式閱覽;本館歷年研究計畫蒐集之特殊資料採閉架式管理。閉架館藏及本中心臺音資料館館藏,皆須透過申請調閱方式使用。
  2. 服務對象:以傳統藝術相關領域研究或工作者、本中心人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館外讀者須於3天前(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提出預約入館申請。
  3.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7:0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4. 閱覽服務說明
    • 讀者可利用本中心典藏資料檢索系統及線上公用目錄查找館藏資源,並辦理預約入館申請及館藏調閱。填寫申請單時,必須詳填E-mail帳號,以利通知。
    • 請憑證入館。館外讀者請於使用資料日,憑本人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進出;本中心人員憑本中心識別證進出。
    • 本館館藏限館內閱覽、利用,不得外借。本中心人員因業務需要不在此限。館藏閱畢後,請置於指定地點,由館員整理上架。
    • 為方便讀者收集資料,在不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下,提供付費複印服務。如須於論文中採用以為圖版,或製作出版(含媒體報導、製作節目、網路傳送等),請另依本中心「典藏資料授權利用作業要點」提出申請。
  5. 調閱服務說明
    • 調閱範圍:閉架館藏與本中心臺音資料館館藏。
    • 調閱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1:00及14:00-16:00。
    • 調閱數量:閉架館藏每次以10冊(件)為限;跨館館藏因礙於館際遞送時效須於3天前預先申辦,每人調閱數量以5冊(件)為限。
    • 調閱資料應於當日閉館前歸還,經館員清點無誤後,始得離開。
    • 如需複印、複製翻拍,請洽館員辦理相關作業並註記於申請單。
    • 如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私、工商機密、著作權以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調閱、閱覽、抄錄、複(列)印或翻拍複製。
  6. 視聽資料暨電腦設備使用說明
    • 開架陳列之錄影帶、錄音帶、光碟等視聽資料,讀者應憑證向服務臺辦理借閱使用。如遇電腦設備不敷使用,請依館員分配,一次使用以2小時為限。
    • 非本館提供之視聽資料禁止使用本館之設備。
    • 本館設備不提供私自拷貝或列印具有著作財產權之資料,如有違法,應自負法律責任。
  7. 圖書資料遺失損壞賠償
    • 讀者使用館藏時,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圈點、評註或缺頁等情事,應依下列規定負完全賠償責任:
      • 應自購相同版本館藏以為賠償,如為套書性質者以整套購置為原則。
      • 損壞之館藏仍歸本館所有。
    • 如無法購得,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 有【定價】者,依該定價2倍計價。
      • 以【基本定價】者,依該定價乘50倍計價。
      • 未標明定價之圖書資訊,依下列原則計價賠償:
        • 中文在100面以下者,每件以新臺幣500元計價,超過100面時,則按面計算,每面以新臺幣5元計價。
        • 外文在100面以下者,每件以新臺幣1,000元計價,超過100面時,則按面計算,每面以新臺幣10元計價。
        • 國內出版之錄音資料,每件以新臺幣1,000元計價;錄影資料每件以新臺幣3,500百元計價。
        • 國外出版之錄音、錄影資料每件以新臺幣5,000元計價。
      • 無法購得特殊資料時,依其價值專案辦理現金賠償。
      • 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2倍計算。
  8. 注意事項
    • 讀者未經本館同意,逕自將本館館藏及設備攜帶出館外,經確認屬實,本館得永久取消其使用權利,並依法訴究。
    • 讀者應維護館內環境之清潔與寧靜,本館設有置物櫃,供讀者暫時存放個人物品,食物、飲料等不得攜入館內,並遵守禁煙之規範;貴重物品應自行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若需使用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請適度使用,切勿干擾其他讀者。
    •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不得利用其連接電子布告欄(BBS)、收發電子郵件(E-mail)、瀏覽色情或非法網站,以及其他非屬查找資料之利用。
    • 為執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管制軟體及影像監視系統。
    • 凡違反本規則,且不接受勸告,情節重大者,本館得暫停其閱覽資格。如有偷竊行為者,另依相關辦法處置。
    • 本中心臺音資料館使用方式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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